装修改造检测鉴定省级单位——建筑加层承载能力验算:
对原建筑主要承重结构构件复核验算是决定建筑物能否加建的重要一环,其验算目的主要是看承重结构构件之承载能力是否能满足加层要求,倘若不满足要求就不得加层。如果加层,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提高承载结构及构件的承载能力,在满足加层要求后再加层。
2.1 原有建筑物的承载力验算应包括:
(1)地基承载力验算;
(2)基础抗冲击验算;
(3)对砖混结构,要进行承重墙承载力验算;
(4)对框架结构,要进行框架承载力验算;
(5)在楼面荷载下承载力验算;
(6)需要接楼梯的部位,楼梯梁的承载力验算。
若发现承载力不足,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地基承载力不足,对条形基础,可加大基础截面;对桩基础.可适当补桩;基础抗冲击不足,可增加基础高度:承重墙承载力不足,可用单面或双面钢筋网加固:框架承载力不足,可采用增大截面的方法,或采用粘钢(对梁)、碳纤维加固(对柱);屋面板加固可采用粘钢的方法。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举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或房屋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研究。
1、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的部门并不是一的,检测部门的资质审查一般问题不大,但检测人员的资格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单位中的人就具有检测资格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检测资格呢?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甚至有的单位启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兄弟做检测工作,启用非专业人士做鉴定工作,这不是让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处于越鉴定越不安全的地步吗?
2、鉴定检测人的责任问题。
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房屋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鉴定检测人(指法人)赔偿比例又该如何介定?
3、鉴定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房屋安全鉴定**章”,而使用行政章代替“房屋安全鉴定**章”的,这种报告又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4、委托方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委托方采用不正当手段,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5、规范标准及个人观点的责任。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国家规范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可能本身就不科学,或者有些*的个人观点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6、法院*鉴定单位的责任。
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房屋安全性的鉴定工作,有时人民法院的法官*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就是不科学又不合法的做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在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房屋承重检测鉴定混凝土强度抽样方法: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技术
1一般规定
1.1检测前宜具有下列资料;
1工程名称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
2结构或构件名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及施工图纸;
3水泥品种、用量、厂名、出厂日期及强度、安定性检验报告,砂石品种、粒径,外加剂或掺合料品种、掺量以及混凝土配合比情况等;
4施工时材料计量情况、模板类型、混凝土浇注和养护情况及成型日期;
5结构或构件的试块混凝土强度试压资料以及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
6结构或构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1.2回弹法检测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可采用两种方式:
1单个构件检测:适用于单个柱、梁、墙、基础等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其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2按批抽样检测:适用于同一检测批构件的检测。同一检测批构件总数不应少于9个,否则,应按单个构件检测。大型结构按施工顺序可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区域,每个检测区域作为一个独立构件,根据检测区域数量,可选择单个构件检测,也可选择按批抽样检测。
1.3按批抽样检测时,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抽测构件小数量应符合表4.1.3规定
随机抽测构件小数量
同一检测批构件总数9~15 16~25 26~50 51~90 91~150
抽测构件小数量
5 8 13 20 32
同一检测批构件总数
51~280 281~500 500~1200 1201~3200 3201~3200
抽测构件小数量
50 80125 200 315